上海的以房养老
发布时间:2012-07-20 | 浏览次数:1250
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早在2007年就开展了“以房养老”的试点工作,先后通过制定办法、筹措资金、宣传实施等阶段,但真正符合条件的老年申请者很少,一是房产非老年人独立自有,二是子女有分歧意见,三是家产传后的传统观念占据上风。另外,房价的不确定性和70年产权规定等因素加大了对“以房养老”政策实施的难度,因此,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3年时间试点,真正成功者寥寥无几,无奈停止了试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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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表示,“以房养老”形式很多,国外也有一些成功经验,总体包括7种形式:一是出售自有住房,入住养老机构,以房款补贴养老。二是将自有房屋出租,自己到养老机构以租金补贴来养老。三是售出较大住房,购买或租赁较小住房,用其差价养老。四是将自有住房出售,再与购房者签署长期租赁协议,仍然在原居房用购房款补贴养老。五是与赡养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,用住房价值购买终身赡养服务。六是对子女承诺用现住房价值,采取家庭内部的以房养老形式。七是通过金融或房屋机构买断老年人自有住房产权,通过测算定期给予养老补贴,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住房里终身居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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